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年度利润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剩余的税后利润可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但是收到分红的股东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就需要看个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那么,法人股东收取分红是否需要缴税呢?
一般按照个人股东而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均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之内。因此,个人股东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条第六款以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免税情形
对法人股东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对于法人股东而言,分红原则上是不需要缴税的。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所以根据上述规定,针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的分红,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被认定为免税收入:(1)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2)投资属于直接投资;(3)如果属于投资上市股票取得的分红,投资期不得低于12个月。
非免税情形下,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1.境内法人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分析:
除了符合条件的免税情形,一般而言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若是非居民企业所得适用税率为20%。而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若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
2.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股东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 《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境外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分析:
外资企业给境外的投资企业分配股息和红利是要代扣代缴20%企业所得税的,而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的,则可以享受优惠税率10%,有双边税收协定的适用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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