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已有四十余载,国内企业对商标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的同时,近年来有关未注册商标的纠纷案件却频频发生,甚至有大幅增长的趋势。如何对未注册商标进行有效保护,成为了当前法律体系下极具挑战性的问题。文章将从实务出发,重点分享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的六个救济措施。
1
工商投诉
(一)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 申请人与他人存有一定密切关系的,明知他人商标存在或在先使用的;
(四)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同时,《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1、应向县/区一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
2、应提出正当且合法的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明资料。
2
商标异议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前述规定合法的异议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注册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国外驰名商标或在国内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第十三条第二款、三十二条);
(二)申请人与他人存有一定密切关系的,明知他人商标存在或在先使用的(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域外地理商标,致使公众误导商品来源的(第十六条);
(四)申请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或于他人在先申请的不同商品的驰名商标相同和近似的。(第十三条第三款、三十条)
(五)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著作权、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等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第三十二条);
(六)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第四条);
(七)申请商标侵犯公共利益或不合理占有公共资源的(第十条);
(八)申请注册的商标没有显著性或者三维商标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特征缺乏商标显著性的(第十一、十二条)。
1、申请时间为自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2、应提出正当且合法的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明资料。
3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明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前述规定合法的无效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第四条);
(二)申请商标侵犯公共利益或不合理占有公共资源的(第十条);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没有显著性或者三维商标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特征缺乏商标显著性的(第十一、十二条)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第十九条);
(五)申请注册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国外驰名商标或在国内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第十三条第二款、三十二条);
(六)申请人与他人存有一定密切关系的,明知他人商标存在或在先使用的(第十五条);
(七)申请注册域外地理商标,致使公众误导商品来源的(第十六条);
(八)申请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或于他人在先申请的不同商品的驰名商标相同和近似的(第十三条第三款、三十条、三十一条);
(九)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著作权、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等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第三十二条);
由此可见,相关权利人可密切关注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情况,及时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需注意的事项】
1、申请时间为前述5-9项事由为五年内,前述1-4项事由不限时间;
2、应当提出正当且合法的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明资料。
4
商标撤三申请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由此可见,前述规定实际上赋予任何人都可提出商标撤三申请的权利,相关权利人有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三申请。
【需注意的事项】
1、申请时间为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
2、需按规定适时对商标申请人递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5
商标确权行政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三十四、三十五、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相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商标授权机构作出相关行政决定,除了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根据人民法院制定的商标确权裁判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和认定。
【需注意的事项】
1、提起诉讼的时间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2、需按规定提供相应事实和理由及相应证明资料;
6
不正当竞争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由此可见,在相关权利人在先使用商标,且该商标标识经使用在客观上与该权利人形成较为稳定的指向性联系的情况下,他人注册并使用该商标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权利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述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使用该商标。
【需注意的事项】
相关权利人对标识的使用需形成一定影响力,即以二者是否在相关消费者心目中建立稳定指向性为评判标准。
结 语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相关法律及政府规定不断出台完善,我国对未注册商标保护基本形成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行政规定三大保护神的鼎足之势。司法层面上,近年来也出现较多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作出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司法判例。
因此,当前我国对未注册商标保护总体趋势向好,并非完全无法可依,各企业可区分不同客观情形,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769-22809755
huang@joinshare.cn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15号旺南世贸大厦3号楼708室
君熙公众号
cc|君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