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天,某个员工突然发条短信给公司说不来了,公司再打电话过去不是忙音就是无法接通,而该员工手上还有一些重要的工作或资料没有交接,不交接甚至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作为用人单位这一方,您会怎么处理呢?
一、针对员工不辞而别,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员工不辞而别,是指离职员工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员工不辞而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员工不辞而别,可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律师建议】
1、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提前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以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可在当月结算工资中直接扣除,此种做法符合现行规定,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
2、在规章制度上可以做相关改进,例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对于辞职员工当月剩余工资采用现金结算和个人签字领取的方式,还可以进一步规定辞职后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结算工资,这样用人单位对该问题处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证和依据。用人单位还可以在制度中规定,员工离职时应交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装(领取时务必做好原始记录),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索赔。但注意规章制度的修订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
3、对于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及早防范,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公司规章制度培训,向员工提示相关风险,同时,规范自身管理流程,减少员工擅自离职的概率及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在日常用工管理中,用人单位应该保存好各项证据,以免口说无凭。
2、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单位才可以就服务期或竞业限制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在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下与劳动者约定了违约金情况,劳动者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律师建议】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间及违约金,但应当注意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员工不辞而别,企业还要注意哪些风险防范?
1、企业有可能还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不辞而别后,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没有必然解除,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员工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律师建议】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员工不辞而别后,公司按照员工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该员工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应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明,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在指定期限内员工仍未返回的或未作出回应的,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该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前应通知工会。以上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2、工资结算问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建议】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如约定了转账支付的,直接汇入劳动者账户即可。如未约定转账方式的,可向员工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通知告知其前来公司领取工资。只有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
3、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律师建议】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因通知障碍,导致该项义务无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仍应以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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