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负责人黄仁东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件“翊登电子诉健益五金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成功入选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19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近日,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举办了“2019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从案例的代表性、疑难性、影响力、专业性和新颖性五个方面对申报案例进行全面评析,最终从26家申报单位提交的52件案例中评选出“2019年度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2件。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黄仁东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件“翊登电子诉健益五金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成功入选。
黄仁东律师接受颁奖
翊登公司与健益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了《音箱事业合作协议书》,并约定“双方合作期间研发产品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所有”。
2018年初,翊登公司发现健益公司申请了专利名称为“醒酒器瓶体”、“醒酒器组件”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认为其技术领域与翊登公司提供的交底技术领域相同,健益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作书,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权权属、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诉讼。
本所依法代理被告健益公司进行答辩及应诉,经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及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均认定翊登公司在诉争专利的发明创造过程中没有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无论是依据专利法还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均不具有诉争专利的共有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翊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本案属于典型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在实践中,合同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只是笼统地约定“双方合作研发产品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所有”,然而这一约定条款通常也会成为引发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高频风险。
在风险变成权属争议诉讼时,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条款,如何确定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的方法,如何认定属于“双方合作研发”就显得至关重要。
因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产品”,无法根据约定确定权利的归属,而且约定的核心是“合作研发”,我们结合《专利法》第八条规定,认为只有“合作研发”才能主张共有权,即须考察其是否“合作研发”了诉争专利。
那么,如何考察是否属于“合作研发”呢?
法院认为,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在合作研发中合同相对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
二是,从诚信原因解释,合同相对方在“合作研发”中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应该是实质性的,而非仅仅参与研发或提供一般性的技术支持;
三是,考察合同相对方是否在技术支持上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应考虑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提供不具备新颖性的技术方案只能视为提供了技术参考,不宜认定为“实质性贡献”;
四是,技术方案新颖性的判断,参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技术方案不能是现有技术也不能是构成抵触申请的在先申请技术。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我们用策略分析报告理顺办案思路,寻找案件痛点,找到突破口——从双方对发明有无实质性贡献角度突破。
优化案件解决方案,用可视化呈现法律逻辑,法律关系,用检索技术发现翊登公司提交的交底技术与他人已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同,并不具有“新颖性”。
同时整合一系列信息,提供我方当事人开发的记录,充分举证我方“在研发过程中做出了实质性贡献”,从而突破案件关键点,最终成功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结 语: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无论是程序、实体还是调查取证,抗辩技巧或是审办思路均体现了代理人或主审法官较高的法理修养及办案水平,在这过程中所展现的很多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希望以后有更多更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经典案件,为广东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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