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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熙法悟·知识产权】转卖二手物品的行为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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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生产、制造或者许可他人生产、制造的权利产品售出后,第三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现状:

随着经济与互联网的发展,很多人选择将家中的闲置物品进行转卖,这样既能节省空间,又能获得一笔收益;随着二手交易需求的增加,互联网上出现了各类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如咸鱼、赶集网、58同城、瓜子二手车等。

在这大批量的二手交易活动中,转卖二手物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呢?

我国知识产权规定了权利用尽原则,该原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的一种限制,是指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生产、制造或者许可他人生产、制造的权利产品售出后,第三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一、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

以商标权为例,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是指附有某一商标的商品在商标权人或经其依法许可的使用人首次销售,进入流通领域后,商标权人无权干预或禁止他人在市场上进行转售或再销售该商品。主张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要符合几个要件:

1.商品来源合法,即商品为商标权人或经商标权人许可的使用人销售;

2.商品经首次售出,已进入流通领域;

3.第三人转售或再销售。

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例外

以电器、车等物品为例,第三人在合法取得该类商品后,对电器或者车的内部结构进行改装,使其性能、质量发生变化,该商品再次销售的,商标权人仍可主张该行为构成侵权。原因在于,此种情况下的再销售行为,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使用感受,从而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对商标权人的商誉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闲置商品维修后的再销售行为是否一定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呢?

若再销售商品时,购买者明知自己购买的为二手商品,且销售者对产品的现状以及维修行为进行了告知,则购买者对该商品与购买全新的商品有不同的预期,该种情况下,并不会对商标权人的商誉产生影响。

案例:

多米诺公司系注册在第九类喷墨打印机上的商标权人。杜高公司、心可公司回收多米诺公司生产销售的A200喷码机的主板,用于组装成自己的喷码机产品,又回收多米诺公司生产销售的E50喷码机,对内部的改装墨路系统进行改装后整机再销售。多米诺公司认为杜高公司、心可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既构成刑事犯罪,也构成民事侵权。

涉案刑事诉讼历经上诉、发回重审、上诉、改判四个程序后,法院认定不属于“相同商品”而最终改判被告单位无罪,即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本案民事诉讼法院认定属于“类似商品”,杜高公司仍须承担侵权责任。民事二审认为,回收A200主板另行组装喷码机的行为因商标权利用尽而不侵权;改装多米诺公司A50喷码机的行为阻却商标识别功能,构成商标侵权,杜高公司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年度)白皮书》

 

二、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该法条是对专利权权利用尽的规定。

专利权人通过实施其专利,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从中获取了利益,其权利已经实现,对于通过合法来源购买该专利产品的行为人再次销售该专利产品的,不侵犯专利权。

 

三、著作权权利用尽原则

关于著作权的权利用尽原则,主要是指“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指的是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作的复印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的原件或复印件的再次销售或赠与。

 

四、思考与建议

二手物品交易市场及平台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物品的再次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环境,减少资源浪费。但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在正规交易平台购买正品商品。

转卖的二手物品,若该二手物品为知识产权人或者被授权人生产、销售,且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则该转卖行为并不会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若转卖的物品经行为人改变其内部构造,对产品的性能、质量产生影响的,仍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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